Article 22

In force

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