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办法,实施城乡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已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交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地级以上市及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