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利用或者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将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