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依托专职救援队伍,整合辖区内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企业应急人员等力量,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