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依托专职救援队伍,整合辖区内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企业应急人员等力量,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