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相应补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