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和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

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繁殖、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