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犬只留检所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无主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条例办理养犬登记后领养。领养人不得销售、屠杀、遗弃领养犬只。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