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犬只留检所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无主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条例办理养犬登记后领养。

领养人不得销售、屠杀、遗弃领养犬只。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