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携带犬只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领,小型犬只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

(四)主动避让行人;

(五)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确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