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七)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范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区域;
(八)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