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养犬登记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