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档案。养犬登记档案登载下列内容:(一)养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住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二)犬只来源、犬名、犬龄、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免疫和年度审验等信息;(三)养犬初始登记时间和养犬登记证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四)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和犬只伤人记录;(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