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