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的身份证;(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四)犬只的来源、犬名、犬龄、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等信息。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