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犬只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的证明;(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五)犬只的来源、犬名、犬龄、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等信息;(六)犬只饲养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