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犬只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的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五)犬只的来源、犬名、犬龄、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等信息;

(六)犬只饲养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