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级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