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养犬实行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制度。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等区域。

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以上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养犬实际,具体划分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