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二条有效海上搜救现场指挥由海上搜救中心指定,负责指挥、协调现场搜寻救助行动。现场指挥应当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执行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根据险情危急情况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及时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协调和指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