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二十一条有效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个人,接到参加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有正当理由不能立即执行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上搜救中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