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遇险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遇险人员应当配合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遇险人员安全的情况时,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疏散、撤离遇险人员等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