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搜寻救助行动第十九条有效遇险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积极自救,防止、减少生命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经自救脱险的,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发生海域附近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的,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搜寻救助遇险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