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所需的相关信息。

险情在本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的,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按照海上险情分级响应要求,立即启动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参加搜救,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险情不在本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的,应当立即通报险情所在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的海上搜救中心,并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