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海上险情。险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误发遇险报警信号的,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海上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