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