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