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个人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时限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