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