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用水户享有下列权利:(一)安全、连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二)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向供水单位提出进行水表复核和校验;(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用水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