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水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

(二)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向供水单位提出进行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水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