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