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按照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提供供水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标准;

(三)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水表等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维修和更换;

(四)按照规定定期对城乡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维护;

(五)按时准确抄表,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费查询和结算服务;

(六)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七)建立投诉、查询热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