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二次供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