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实行智能化计量管理。未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