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改造提升、运行维护等工作中,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尊重民意,以县域为单元建立健全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完善供水基础设施,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提升运行管护水平,实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数字化监管。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