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用水户自行建设的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道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