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本市建立健全与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上海海关等建立化妆品风险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化妆品风险信息的共享、预警和及时处置。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的日常监管,可以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和产业创新发展要求依法制定监管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