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