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