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本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的人员,根据《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