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本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的人员,根据《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