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