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相关事项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履行报告或者通知义务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人行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律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