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