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