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由其保管的物业档案或者相关资料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