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二)擅自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专业经营服务;(三)擅自关停电梯或者通过设置电梯卡等形式阻碍业主使用电梯;(四)擅自通过设置门禁卡等形式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出入户或者车辆进出车库、车位;(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