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维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六)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七)按时交纳物业费;

(八)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九)按照有关规定投放垃圾;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