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等,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参照基本物业服务项目清单、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基本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供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定价、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