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监理单位擅自更换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或者更换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或者更换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