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培育建筑市场,组织创优活动,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应用,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促进建筑业低碳、绿色、可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