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