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