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