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和工作场所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了解情况;

(三)记录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有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